【精品】房屋租赁合同集合7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 篇1房屋租赁合同法的规定: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问题:该条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权,其他人对房屋有无出租权?非房屋所权人出租房屋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证?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该法采取禁止性方式,规定了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以以上房屋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是建设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以上述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问题:可否租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解答:“住改商”给生活带来便利,但也带来噪声、气味等环境污染。《物权法》没有完全禁止“住改商”,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怎样确定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全体业主的范围如何定,如何算征得了业主同意等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加上客观现实情况,这就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矛盾。期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问题: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
解答: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xx年8月15日建设部修正,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而且包括法律拟制的家庭成员。
《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合同法没有限定可以继续承租的为家庭成员,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亦可承租,并且也没有“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限定条件。
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 篇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理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无抵押等其他权利设定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买卖合同号: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3、甲方声明并承诺该房产无抵押等其它的设定,如因其他权利设定或由其产生的法律风险,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租赁和使用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且负责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甲、乙双方提供证件
1、甲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
2、乙方提供:公司证件、签署合同代表人身份证
三、租赁期限、用途
1、盖房租赁期共60个月。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月1日。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办学使用。该房屋不准许违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 ……此处隐藏7886个字……>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拥有的房屋与场地一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总使用面积约为 平方米。
2、该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场(绿)地,道路归乙方使用(附件一:《租赁范围平面图》)。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甲方于 年 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房屋及设施交付
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租赁期为_ _年。自_ _年_ 月日起至 _年 月 日止。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医疗活动使用。年租金为每年 万元 人民币。(其中房屋租赁费为 万元 人民币/年,土地租赁费为万元 人民币/年)。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合同期满乙方仍需租赁该房屋,则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请求,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合同期届满,乙方应无条件迁出。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租金为半年一付,第一次支付为 年 月 日,以后以此类推。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期间其他费用约定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使用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按实际使用量支付。
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 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12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乙方所租赁的房屋,只能做为医疗用房,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在租赁期限内,医疗活动所需的垃圾回收、污水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可对场地、房屋进行设计、装修。若影响承重发生意外,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乙方根据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该房产的建筑、结构和消防、水、电、气等竣工图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甲方应尽量提供,以便于乙方顺利装修或取得有关部门许可证。
4、在该房屋保修期内,甲方负责通知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保修。但乙方装修部份除外。
5、如遇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6、租赁期满后,房屋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但乙方购买的可移动设备由乙方搬走。
7、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或所在辖区规划需拆该房屋,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分享各自所投资部分的赔偿金额,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但装修补偿和造成营业损失补偿归乙方所有
8、乙方开业所需的营业执照等政府批文由乙方办理,甲方应提供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所需的土地及房产证明资料。
9、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或其他因素致使甲方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或虽经甲方同意但由于乙方装潢房屋不当造成甲方的房屋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日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催告后30天内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损失。若因房屋交付时间推迟,则租金起算日顺延。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除按约定支付约定租金外,乙方每日按逾期租金的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损失,逾期90天以上,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另一方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偿付另一方合同未履行期限租金总额的10%的违约金,未履行期限的租金总和不计利息。
4、租赁期间,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相当于当年租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及附件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